7月起,我市长期照护保险正式执行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!
发布时间:
2022-07-15
自7月1日起四川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应用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〈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(试行))的通知》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(试行))的通知》正式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维度、评估指标、评估分值及失能等级确定办法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。具体有哪些变化呢?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!
自7月1日起四川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应用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〈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(试行))的通知》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(试行))的通知》正式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维度、评估指标、评估分值及失能等级确定办法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。具体有哪些变化呢?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!
一、失能等级评估
我市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,应根据国家评估标准进行失能等级评估,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,方可享受相应待遇。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,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。特殊情况下,评估时限可延长至25个工作日。
二、待遇政策
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后,我市失能参保人员按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确定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2级(中度失能)、3级(重度失能I级)、4级(重度失能Ⅱ级)、5级(重度失能III级)的,可按规定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,居家上门服务待遇规定和服务要求暂按原政策执行。具体如下:
失能等级 | 待遇标准 | |||
家庭照护(元/天) | 机构照护(元/天) |
居家辅具服务 (元/年) 备注:基金和个人按照8:2比例支付 |
||
入住医疗机构 照护床位 |
入住养老机构 照护床位 |
|||
2级(中度) | 8 | 40 | 30 | 6000 |
3级(重1) | 11 | 50 | 40 | 8000 |
4级(重2) | 11 | 50 | 40 | 8000 |
5级(重3) | 15 | 70 | 50 | 8000 |
三、待遇衔接
按照“老人老等级老待遇、新人新等级新待遇”原则,做好待遇衔接过渡,即:
1、老人老等级老待遇
新政策实施前,已按原标准评估取得原等级评定结论的,执行原待遇享受条件,机构照护服务、家庭照护服务、辅具服务待遇按原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。
2、新人新等级新待遇
新政策实施以后,按国家评估标准评估,执行新分级标准,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,享受相应待遇。
3、复评待遇衔接
新政策实施前,已经评定且原已享受待遇的人员,每2年须复评的,按国家评估标准进行复评、确定失能等级,享受相应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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